询价采购方式中的10大重点问题
询价采购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是询价采购方式中的10大重点问题,供相关人员参考。
1. 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此条明确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2. 询价通知书的制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询价通知书是询价采购的重要文件,应当明确采购要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3. 技术参数与实质性要求
询价采购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以及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则响应文件无效。这意味着询价通知书中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这些参数要求。
4. 询价采购的失败处理
不能因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果询价采购失败,采购人需要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采取其他合法的采购方式。
5. 货物尺寸与规格的限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这是因为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之一就是规格标准统一。采购人可以在询价通知书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尺寸、规格等要求。
6. 是否允许二次报价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时,不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是询价采购与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7. 评审方法与成交原则
询价采购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 品牌指定与差别待遇
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
9. 询价采购的程序与质疑
询价采购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因此,如果供应商在询价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提出质疑,通常不应被视为有效。但采购人应当确保询价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质疑和投诉。
10. 相同品牌产品的处理
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询价采购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